网站支持IPV6网站无障碍长者模式

  • 首页
  • 服务大厅
  • 信息公开
    预决算公开
    公示公开
  • 招考动态
    普通高考
    研究生考试
    普通专升本
    成人高考
    中职、五年制高职
    艺术、体育
    自学考试
  • 社会考试
    计算机等级考试
    英语四六级
    教师资格考试
    特岗教师考试
  • 政策文件
  • 组织机构
  • 联系我们
    处室电话
    招考监督电话
您当前位置: 首页首页滚动图

遵守考纪 拒绝作弊

时间:2016年06月05日来源:转自教育部新闻办

  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适用于国考。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要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切勿轻信各种团伙和个人“助考”的蛊惑以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抱憾终身。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订的《教育法》都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涉及考试作弊的有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Copyright © 2008-2024 www.yn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1号 邮编:650223

网站备案号:滇ICP备06002948号-1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1056号

  • 今日浏览量(次)
  • 今年浏览量(次)

官方公众号

详情

遵守考纪 拒绝作弊

2016-06-05 10:34:00

  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适用于国考。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要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切勿轻信各种团伙和个人“助考”的蛊惑以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抱憾终身。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订的《教育法》都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涉及考试作弊的有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