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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修订)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节选)

时间:2018年08月21日来源: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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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修订)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节选)

2018-08-21 04:21:3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