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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4日至26日举行

时间:2016年12月23日来源: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6年12月24日至26日举行。本次研招考试我省共设8个考区,23个考点,共有30338人参加考试,较去年增加了8190人,增幅为40%。为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实施,全省各级、各地、各考点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齐抓共管,狠抓落实,采取重点防范、加强培训、全面巡查等有效措施,全力保障考试安全、平稳、有序进行。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项职责任务。各地、各考点都切实落实考试安全“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对本地、本区域的考试安全负总责。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强化部门联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省招生考试院会同公安、工商、网信、工信等部门,合力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行为等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治考。
       ——全面使用防范系统,保障考试公平公正。所有考点全面启用指纹身份验证设备和高科技防作弊系统,有效防止替考、作弊等舞弊行为的发生。实现对作弊防控系统态势进行宏观的把控,从被动防御监控提升到主动整体控制,有力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加强诚信考试教育,严肃考风考纪。积极创新宣传方式,结合新修正的《刑法》和《教育法》,大力开展“诚信研考”教育活动。各考场在开考前都要宣读作弊违法犯罪的有关法律条款,做到法律宣传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位考生都充分认识到考试作弊的严重法律后果,切实做到知法、守法。
       ——加大巡视检查力度,确保纪律严明。考试期间,通过视频监控、实地巡查和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确保考场纪律严明有序。除了正常的场内监考员、场外巡考员、网络巡查员进行多方位、立体式的有效监控外,省招生考试院和研究生招生单位组成的联合巡视组,对全省各考区的考务实施情况、考场管理情况、监考教师履职情况等进行整体巡视检查。
       省招生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特别要注意新修正的《刑法》和《教育法》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都适用于研究生考试,切勿轻信各种团伙和个人‘助考’的蛊惑以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抱憾终身。


附:涉及考试作弊的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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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4日至26日举行

2016-12-23 10:21:00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6年12月24日至26日举行。本次研招考试我省共设8个考区,23个考点,共有30338人参加考试,较去年增加了8190人,增幅为40%。为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实施,全省各级、各地、各考点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齐抓共管,狠抓落实,采取重点防范、加强培训、全面巡查等有效措施,全力保障考试安全、平稳、有序进行。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项职责任务。各地、各考点都切实落实考试安全“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对本地、本区域的考试安全负总责。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强化部门联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省招生考试院会同公安、工商、网信、工信等部门,合力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行为等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治考。
       ——全面使用防范系统,保障考试公平公正。所有考点全面启用指纹身份验证设备和高科技防作弊系统,有效防止替考、作弊等舞弊行为的发生。实现对作弊防控系统态势进行宏观的把控,从被动防御监控提升到主动整体控制,有力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加强诚信考试教育,严肃考风考纪。积极创新宣传方式,结合新修正的《刑法》和《教育法》,大力开展“诚信研考”教育活动。各考场在开考前都要宣读作弊违法犯罪的有关法律条款,做到法律宣传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位考生都充分认识到考试作弊的严重法律后果,切实做到知法、守法。
       ——加大巡视检查力度,确保纪律严明。考试期间,通过视频监控、实地巡查和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确保考场纪律严明有序。除了正常的场内监考员、场外巡考员、网络巡查员进行多方位、立体式的有效监控外,省招生考试院和研究生招生单位组成的联合巡视组,对全省各考区的考务实施情况、考场管理情况、监考教师履职情况等进行整体巡视检查。
       省招生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特别要注意新修正的《刑法》和《教育法》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都适用于研究生考试,切勿轻信各种团伙和个人‘助考’的蛊惑以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抱憾终身。


附:涉及考试作弊的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